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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不是“法定继承人”,这6点说了算
发布时间:2017-04-09

你是不是法定继承人?继承人序列又有什么说道?

法定继承人包括:

配偶

  配偶是基于婚姻关系而成立的亲属。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只要与被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即使没有同居生活,彼此之间也存在法定继承权。若与被继承人所建立的婚姻关系无效或者被继承人死亡时婚姻已解除的人,则不再享有法定继承权。但是,夫妻双方已向法院起诉离婚,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或在法院的离婚判决生效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仍可以配偶的身份继承遗产。需注意的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不具有当然解除婚姻的效力。

子女

  子女是与父母血缘关系最近的亲属。我国《继承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0条中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亲生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

  养子女是指因收养关系依法成立而与养父母形成的法律拟制血亲关系的子女。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当然就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但由于其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已解除,在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恢复前,养子女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继子女与继父母是子女因其父亲或母亲再婚时与父或母的配偶之间形成的亲属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法定继承权要取决于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无扶养关系。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彼此不具有法定继承权。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相互间互为法定继承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有双重继承权,既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也有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还存在一种“干亲关系”,即没有亲属关系的人通过结拜而形成的类似父母之间的一种关系,义子、义女与义父、义母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法律上不承认他们之间的所谓父母子女关系,所以,他们之间并没有法定继承权,不能相互继承遗产。

父母

  父母是子女最近和最直接的直系尊亲属。父母子女之间具有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承担着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其相互之间依法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对此,我国《婚姻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10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这一规定是符合我国实际的。但是,亲生子女已由他人收养的,生父母对其不再享有法定继承权。在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父母是养子女的法定继承人。养父母离婚与否不影响其对养子女的法定继承权。与继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双重继承权,既可继承继子女的遗产,有可继承其生子女的遗产。

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血缘关系最近的旁系血亲。我国现行继承法规定,兄弟姐妹相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之间相互有继承权。兄弟姐妹的范围应界定为: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结拜的兄弟姐妹,不属于继承法上兄弟姐妹的范畴,彼此间不享有法定继承权。

  亲兄弟姐妹是指由父母所生育的彼此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全血缘关系和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全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是指同一父母所生的兄弟姐妹。半血缘关系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

  养兄弟姐妹是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被收养人与收养人的其他子女间产生的亲属关系。收养人的养子女与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形成了养兄弟姐妹关系,其法律地位等同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间互有继承权。而被收养人于其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解除,彼此不再相互享有继承权。

  继兄弟姐妹是指基于父或母再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我国立法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间相互享有继承权, 继兄弟姐妹间继承权的发生,是以继兄弟姐妹之间发生的扶养关系为根据的。此外,继兄弟姐妹间形成了扶养关系的,不影响其与亲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享有双重继承权。

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孙子女、外孙子女除父母以外最近的直系尊血亲。  依据我国《继承法》,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祖父母、外祖父母作为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法定继承人,应包括有自然血缘关系的生祖父母、生外祖父母,和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形成的养祖父母、养外祖父母。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儿媳、女婿与公婆、岳父母之间是以婚姻关系为纽带而产生的亲属关系,属于姻亲关系,相互之间并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没有法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说他们之间也就没有赡养、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彼此一般也不发生法定继承关系。但是我国《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可以说,这是我国继承立法的独创,是世界继承立法中唯一有此规定的国家。

来源:法务之家(IDlaw114-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