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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全区司法鉴定 公证与法律援助有关衔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2-28

为贯彻落实《公证法》《法律援助法》《公证程序规则》,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管理暂行办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试行)》《关于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等法律规章和文件精神,做好司法鉴定、公证与法律援助有关衔接工作,结合全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司法鉴定、公证与法律援助衔接工作的重要性

司法鉴定、公证和法律援助工作是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司法鉴定、公证与法律援助衔接工作,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依法减免相关费用制度,保障经济困难和其他符合法定条件公民享有法律援助是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贯彻中央、自治区和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而开展的“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也是落实司法鉴定、公证和法律援助公益属性的重要体现。有助于推进全区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更好服务特殊群体和公共法律服务重点对象;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有效降低其维权成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有助于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的有效整合和规范运行,理顺各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减免费用与法律援助机构核报费用的衔接机制,完善“应援尽援”工作,提升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依法减免费用的积极性,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和公证事项办理

(一)事项类型。受援人(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司法鉴定、公证事项应当属于已提起诉讼,并经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决定提供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公证事项。根据《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衔接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已进入诉讼程序,办案机关已启动委托司法鉴定程序,申请的鉴定事项属于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受援人(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事务)符合《公证法》相关规定和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要求。

(二)事项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收到办案机关委托书、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等相关材料后,依法按程序及时开展鉴定、公证,并按收费标准预先全额收取司法鉴定费、公证费。对确因经济困难一时无法交纳费用的受援人,双方可商议暂缓费用交纳时间。

(三)费用减免。受援人败诉或者胜诉后难以执行到赔偿费用的,可及时到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申请减免费用。同一法律援助案件的同一司法鉴定事项、公证事项,受援人(当事人)一般只能提交一次减免费用的申请。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交纳鉴定费和公证费的败诉受援人,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案件情况减收或者免收受援人的公证费、鉴定费,并依据自治区财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确定的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填写《法律援助案件司法鉴定(公证)事项费用减免申请补贴表》(见附件1)。(四)补贴申领。受援人将《法律援助案件司法鉴定(公证)事项费用减免申请补贴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公证书)副本、公证或鉴定收费票据复印件等一并交法律援助案件代理(辩护)人,由其整理全部案卷,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补贴。法律援助机构审核后,及时向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支付相关补贴费用,并督促其向受援人及时退回已收取的司法鉴定费、公证费或解除费用暂缓交纳协议,并将相关凭证复印件反馈至法律援助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服务意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法律服务机构要提升政治站位,树立大局意识,坚持以民为本,依法履职尽责,优化工作流程,规范开展法律援助案件的司法鉴定和公证工作。司法行政部门鼓励和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减免费用且不申请办案补贴的,可填写《司法鉴定(公证)事项费用减免公益法律服务登记表》(见附件2),作为机构开展公益法律服务的依据。各地要积极引导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与法律援助机构进驻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强化协作配合,助力法律援助工作“最多跑一次”。

(二)严把案件质量,提升行业公信力。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公证和司法鉴定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检查评估制度以及受援人回访机制,切实把援助及费用减免工作做实做好。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实施鉴定、办理公证,抓好质量管控,规范执业活动,不断提升办理质量和行业公信力。

(三)加强指导监督,推动衔接落实。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抓好统筹,确保法律援助和司法鉴定、公证工作紧密衔接;要把提供法律援助和减免费用情况记入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诚信执业档案。要依法查处在提供援助和落实费用减免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要健全内部管理,落实法律责任,加强组织保障,做好衔接落实。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司法厅关于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新司通〔2007〕65号)、《全区公证机构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新司办〔2008〕41号)同时废止。

来源:新疆司法行政